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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唐前期的盛世

唐前期的盛世

唐前期出现了贞观之治的局面,武则天和唐玄宗相应推行一系列政策,使得盛世的局面延续了很久。政治上,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发展成熟,皇权进一步集中;经济上,与均田制相配合的租庸调制建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稳定了国家赋税;军事上,府兵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兵农合一的局面;选才任官上,科举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举与常举并存的局面,在打击门阀士族和改善吏治方面有进步意义。从唐太宗的《氏族志》到武则天的《姓氏录》进一步打击了门阀士族。

玄武门之变

唐初李世民为争夺政权统治地位而发动的一场政变。唐王朝建立后,太子李建成常驻宫内处理事务,为官集团代表,李世民为秦王,继续率领武将集团带兵出征,功劳也最大。太子集团和秦王集团为夺取皇位继承权而明争暗斗,武德九年(626年)六月四日,李世民先发制人,率人设伏于宫城北门玄武门,将一同参加早朝的李建成、李元吉射杀,并挟持了唐高祖立自己为新任皇太子,此次发动的夺权政变,史称“玄武门之变”。

贞观之治

唐初出现的治世局面。唐太宗即位后勤于政事,励精图治,选用贤能,重视法制;对内采取以农为本,休养生息,教复兴,完善科举制度等政策,使得社会出现了安定的局面;对外推行较为宽容的民族政策,尊重边族风俗,并大力平定外患,稳固边疆,最终取得天下大治的理想局面。史称“贞观之治”。贞观之治为后来全盛的开元盛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推向鼎盛时期。

《氏族志》

唐太宗在位期间的官修典籍。贞观年间,唐太宗令高士廉几次修撰《氏族志》,将各个士族各分等级,其中以李唐皇族为首,外戚次之。通过修《氏族志》,一部分做官的庶族地主取得了士族身份,没落门阀士族受到进一步打击,只有关陇士族大致保持了旧日地位。《氏族志》的修订使唐太宗达到了扶植庶族地主、压抑门阀士族,加强皇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并为30年后颁布《姓氏录》,彻底否定传统的门阀制度打下基础。

政事堂

唐、宋时期宰相和皇帝议事的地方,最高决策中心。唐初,中、门下、尚省长官共执宰相之权,三省长官经常与皇帝一起商议国家大事,刚开始其地点设在门下省后来又改在中省,唐玄宗时改称为中门下。政事堂分列五房: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北宋沿唐制,就中内省设政事堂,简称中,与枢密院分掌政、军号称“二府”。元丰改制后,以尚省的都堂为宰相办公所在,因也称都堂为政事堂宋以后历代不设政事堂。

租庸调制

唐前中期实行的赋役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租庸调制的推行,使得农民能有较多的时间进行生产,有利于唐朝前期社会生产的发展。

制举

唐代科举取士的制度之一,又称制科、特科、大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为临时设置,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科、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军谋宏远堪任将帅科等,目的在于选拔各种特殊人才。实行之初,平民百姓和官吏均可应试,后限制逐渐增多,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唐代制举甚盛,至宋代,贡举大为发展,而制科则趋于衰微,清代康熙、乾隆时的博学鸿词科,光绪末的经济特科,均属此类。

常举

唐代科举的主要类型,指科举考试中常年按制度举行的科目。常举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明算、道举、童子等八科,其中以明经、进士两科最重要。明经考试的内容有帖经、经义和时务策,以帖经为主;进士考试的内容为帖经、诗赋和时务策,以诗赋为主,其中明经易中,进士难得。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应试者有生徒和乡贡。常举是取得做官资格的考试,中举后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正式做官。

殿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最高一级的考试,又称廷试或御试,实际上是省试的一种复试。武则天时期始设,但是没有形成制度,宋太祖时期确定为制度,并为后世沿用。会试中式的贡士,由皇帝在殿廷上亲自策问考试,初设的殿试,可黜落会试考中的贡士,后只在于排定会试中贡士的名次,具体分为三甲。一甲只取三人,赐进士及第,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撰的法典及其疏注。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理解不一,每年科

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一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勋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修《徽律》,于永徽二年(651年)颁行全国。次年,撰成《疏议》30卷。永徽四年,附于律之后正式颁行,形成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一部封建刑事法典

律令格式

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于隋代,为五代及宋所承袭。

《姓氏录》

唐朝高宗时期的官修典籍。显庆四年(659年),武则天通过高宗下诏改修《氏族志)为《姓氏录》,改修的原则是“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姓氏录》分为九等,皇后四家被列入第一等。《姓氏录》对旧族的贬抑超过了《氏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亦很有限,婚姻崇尚门第的风气以后依然盛行。由于大量官至五品的庶族官僚皆被列入士族,这进一步打破了士族与庶族的界限,破坏了门阀制度。

开元之治

唐玄宗开元年间出现的盛世局面。唐玄宗时,在姚崇等正直干练的宰相的辅佐下针对时弊,进行了一些改革。政治上,整治吏治,修订律法,提高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经济上,制订改革措施,打击豪门士族,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军事上,改革兵制,在边境地区屯田,扩张疆域。化上,提倡教,重道抑佛。唐玄宗还改善民族关系,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措施使得大唐吏治清明,政局稳定,进入了鼎盛时期,史称“开元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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