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最早的原始群逐步发展到母系氏族社会,继而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最终从父系氏族公社进入到明国家。
原始群
原始人类共同生产和生活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猿群到人类社会的一种过渡形式,自人类出现开始,至氏族社会形成而结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其主要特征有:以天然木棒和石块为生产工具,依靠原始采集和渔猎为生;结群而居,以抵御自然灾害;尚未形成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两性关系没有限制,群内男女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由杂交进入到族外婚制,原始群为母系氏族公社所代替。
氏族公社
原始社会以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其产生与族外婚制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主要特征有: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生前同族共居,死后同族共葬,死者财产归同族人继承,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社会风俗;氏族内部的重大事情由氏族议事会决定,日常公共事务由氏族首领决定。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晚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产生,氏族公社走向解体,其残迹则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中。
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公社早期以母系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族外婚制,一氏族的兄弟和另一氏族的姊妹之间相互群婚,所生的子女,知母而不知父,氏族成员的世系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计算,拥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公社成员之间地位平等,但是氏族首领由女性担任,财产由女性支配,女性在氏族内部占据主导地位。随着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
父系氏族公社
氏族公社后期以父系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随着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父系血缘关系逐渐明确,同时男性经营的农业和畜牧业在社会生产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男性成员在公社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现由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有:氏族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后期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首领由男性成员担任,辈分根据父系血缘关系计算,财产由父系继承。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父系氏族公社过渡到明国家。
婚姻形态
原始社会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迁,人类的婚姻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从同一氏族内部的同辈男女之间的班辈婚到不同氏族之间的族外婚,再到后来发展为一夫一妻模式下的对偶婚。
班辈婚
原始社会同一血缘家族内同辈男女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形态。由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提出。它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是人类第一个婚姻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们有意无意地在原本无序性交的关系中形成一定的规则,于是由猿人时期的杂乱性交状态转变为按照辈分划分婚姻关系。即禁止同一血缘家族内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只允许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同一辈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在这一阶段尚未形成氏族公社,班辈婚是原始群向氏族公社过渡时期的婚姻形态之一。
族外婚
原始社会时期的一种婚姻形态。古人阶段,血缘家族有了进一步发展,逐渐排斥同一血缘家族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杂交状态,排除由近及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家族成员内部之间禁止通婚,只能到其他氏族寻找配偶,称作“族外婚制”。随着族外婚制的产生,人类社会由原始群过渡到氏族公社。族外婚有利于人类体质的进步和人类种群的繁衍,客观上加强了氏族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社会的“同姓不婚”的习俗,很大程度上就是受族外婚制的影响。
对偶婚
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婚姻形态。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氏族组织不断分衍,婚姻限制日益严格,要求建立比较稳定的婚姻关系,于是对偶婚逐渐产生,取代族外群婚制。其主要特征有:一对比较确定的夫妻的结合,双方结合自愿,分离自由,地位完全平等;丈夫不属于妻方氏族成员,生产生活上仍与自己母家保持着紧密联系,死后归葬母方氏族墓地。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明确的父系血缘关系,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但是对偶婚的影响仍在世界各地以不同形式存在。
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最早的原始群逐步发展到母系氏族社会,继而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最终从父系氏族公社进入到明国家。
原始群
原始人类共同生产和生活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猿群到人类社会的一种过渡形式,自人类出现开始,至氏族社会形成而结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其主要特征有:以天然木棒和石块为生产工具,依靠原始采集和渔猎为生;结群而居,以抵御自然灾害;尚未形成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两性关系没有限制,群内男女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由杂交进入到族外婚制,原始群为母系氏族公社所代替。
氏族公社
原始社会以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其产生与族外婚制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主要特征有: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生前同族共居,死后同族共葬,死者财产归同族人继承,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社会风俗;氏族内部的重大事情由氏族议事会决定,日常公共事务由氏族首领决定。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晚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产生,氏族公社走向解体,其残迹则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中。
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公社早期以母系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族外婚制,一氏族的兄弟和另一氏族的姊妹之间相互群婚,所生的子女,知母而不知父,氏族成员的世系只能根据母系的血统计算,拥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公社成员之间地位平等,但是氏族首领由女性担任,财产由女性支配,女性在氏族内部占据主导地位。随着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
父系氏族公社
氏族公社后期以父系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公社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随着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父系血缘关系逐渐明确,同时男性经营的农业和畜牧业在社会生产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男性成员在公社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现由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有:氏族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后期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首领由男性成员担任,辈分根据父系血缘关系计算,财产由父系继承。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父系氏族公社过渡到明国家。
婚姻形态
原始社会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迁,人类的婚姻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从同一氏族内部的同辈男女之间的班辈婚到不同氏族之间的族外婚,再到后来发展为一夫一妻模式下的对偶婚。
班辈婚
原始社会同一血缘家族内同辈男女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形态。由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提出。它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是人类第一个婚姻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们有意无意地在原本无序性交的关系中形成一定的规则,于是由猿人时期的杂乱性交状态转变为按照辈分划分婚姻关系。即禁止同一血缘家族内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只允许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同一辈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在这一阶段尚未形成氏族公社,班辈婚是原始群向氏族公社过渡时期的婚姻形态之一。
族外婚
原始社会时期的一种婚姻形态。古人阶段,血缘家族有了进一步发展,逐渐排斥同一血缘家族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杂交状态,排除由近及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家族成员内部之间禁止通婚,只能到其他氏族寻找配偶,称作“族外婚制”。随着族外婚制的产生,人类社会由原始群过渡到氏族公社。族外婚有利于人类体质的进步和人类种群的繁衍,客观上加强了氏族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社会的“同姓不婚”的习俗,很大程度上就是受族外婚制的影响。
对偶婚
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婚姻形态。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氏族组织不断分衍,婚姻限制日益严格,要求建立比较稳定的婚姻关系,于是对偶婚逐渐产生,取代族外群婚制。其主要特征有:一对比较确定的夫妻的结合,双方结合自愿,分离自由,地位完全平等;丈夫不属于妻方氏族成员,生产生活上仍与自己母家保持着紧密联系,死后归葬母方氏族墓地。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明确的父系血缘关系,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但是对偶婚的影响仍在世界各地以不同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