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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五代十国与北宋初期

五代十国

唐朝灭亡后形成了五代十国的局面,这既是唐末以来藩镇分裂格局的延续,又是再次走向统一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十国的发展推动了中国南方经济的发展,像圩田等农田形式十分有利于农业发展。五代之中,后周的改革更是为北宋的建立与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燕云十六州

五代时期皇帝石敬瑭割让给契丹的燕、云等地总称,今北京、天津北部(海河以北),以及河北北部地区、山西北部地区。后唐时期,石敬瑭以燕云十六州为代价获取契丹的出兵援助,大败后唐军,随后建立后晋。燕云十六州的割让,使得北方地区自后晋乃至宋代都受到战略威胁,给契丹、女真以及蒙古等少数民族军队进攻中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圩田

中国古代一种农田类型。春秋时人们已利用堤防治洼地,而圩田多是在低洼沼泽地或者湖泊、河道旁边的滩地将地围起来,开辟而成的农田,也称“围田”。围内开沟渠,设涵闸,有排有灌,圩堤多封闭式,亦有其两端适应地势的非封闭式。唐代江南地区的圩田情况十分普遍,唐朝末年出现了类似河网化的圩田系统。圩田的推行,使得农业得到很大的保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后周改革

后周时期太祖郭威和世宗柴荣当政期间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郭威的改革主要是严惩贪官污吏,改营田户为国家编户以增加税收,裁减捐杂税。柴荣在其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政治上,整顿吏治,整顿科举,再开制科以搜罗人才,修订《大周刑统》;军事上,严肃军纪,整编禁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经济上,均定田租,处理逃户农田,打击寺院经济势力,兴修水利,整顿漕渠等。通过这些改革,后周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为北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北宋初期加强中央集权的举措

陈桥兵变后,赵匡胤建立了北宋政权。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政治上,中央实行二府三司制度,削弱宰相权力;地方设立监司,监察地方;同时实行差遣制度以稳定宋初的社会。军事上,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措施解除高级将领的兵权;设置禁军三衙,实行更法,避免五代时期武将权势过大的局面但是也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法律上,颁布《宋刑统》,稳定社会秩序。化教育上,发展了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式,扩大取士名额,提高登第士人的待遇,推行封弥、誊录法,同时又创殿前唱名赐及第之制,加强中央对取士的控制。

陈桥兵变

五代末期,赵国胤发动的夺取后周政权的军事政变。后周显德六年(959年),后周世宗柴荣病死,继位的恭帝时年只有七岁,因此当时政治不稳。960年,后周禁军统帅赵匡胤奉命北上抵御北汉和契丹,部队到达陈桥驿的时候,将士发生兵变,部下将黄袍加在赵匡胤身上,拥立他为皇帝,史称“陈桥兵变”,又称“黄袍加身”。赵匡胤因此率军回城,夺后周政权,改国号为宋,定都开封,改元建隆,北宋建立。

二府三司制

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削弱相权,加强君权的举措。“二府”是中门下和枢密院的合称,“三司”则是以三司使分管盐铁、度支和户部。北宋时期为了分割宰相的权力,在宰相之下设置参知政事作为副相,以枢密使分割宰相的军权,以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权,政务、财政、监察等权分开,相互制衡,大权则系于皇帝手中。二府三司制的实行有效地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加强了皇权。

差造制度

北宋时期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职官分离的制度。北宋前期,无论地方官或中央官,他们的官名和所任职务大都分离,除诏令中有规定的以外,都不担任与官称相符的职务。当时有所谓“官”“职”“差”的区别,“官”成了一种等级待遇,“职”是一种加官,“以待学之选”,“差遣”才是实际职务。这种差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稳定宋初的社会以及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导致官员冗多,成为积弊。

监司

北宋初年设置的地方监察机构。宋太宗时期将全国分为十五路,并在各路设置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主管财政兼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主管司法与监察,简称“宪臣”)、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主管军事,有时也兼管民政,简称“帅臣”)、提举常平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主管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简称“仓臣”)四司,其中除安抚司外,统称“监司”,且兼有监察本路各级地方官吏之责。监司的设置加强了中央集权。

杯酒释兵权

北初年宋大太祖除将领兵权的事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避免下属将领起兵墓夺新生政权,961年,赵匡胤召集石守信、高怀德等禁军首领举行宴会,以威胁和利诱相结合的方式解除了他们的兵权,史称“杯酒释兵权”。通过此举,全国的军事力量收归皇帝手中。杯酒释兵权是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军事改革措施的开始,被视为宽和典范,此举有效地加强了

中央集权,避免五代时期分裂的局面。

更戍法

北宋初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的军事政策,又称出戍法。为了防止军队为将领所独有,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和外地,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而将领却不随之更动,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此举虽然有利于防止将领与兵士相结合、避免军队与地方势力相结合,但是却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三街

北宋初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实行的禁军制度。北宋初年,禁军不再设置最高统帅禁军两司(殿前司和侍卫马步军司)被分为三衙,即殿前司与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鼎足而立,掌管禁军。中央逐步收回节度使和大将的兵权,三衙将领只用一些资历较浅容易驾驭的人来担任,且时常加以调动,一般还用臣主持的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实行以制武。禁军三衙制度的实行有力地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刑统》

宋代的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宋太祖命窦仪、苏晓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这部刑事法典,建隆四年修成。《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集中反映了从晚唐到宋初以来的阶级关系与社会结构,是一部刑法分类的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刻的封建法典,对于研究晚唐到宋初的社会、经济、法制等均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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