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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出从王事当有程

尼国二年十月中旬,元城。

《尼国律令》经过我和佘向纯,以及“法律顾问团”的不懈努力,耗时整整一个月,终于形成了一部极其……粗疏的法典。不过没关系,我宣布未来一整年为试点年,对已经制定的法典进行试行考察,并随时修正。

《尼国律令》分为宪法、刑法和民法,这是借鉴了后世的经验。

宪法为总纲领,规定了尼国全体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肯定不能照搬照抄后世的经验,无论是儒家的、法家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都不能套在当下的尼国。我也头疼了很久,最终决定,宪法先列极其简洁的几条,终我一生不断完善,死后形成“祖制”。

既然是祖制,便不能随意添加内容了,免得后人不敢改导致故步自封,像明朝连“海禁”之类的具体事项都列为“祖制”,搞得后人只能惨兮兮的种地挨饿,直到海匪倡乱到不可收拾后才逐步开海。再例如,“不能征伐日本”(不征之国)居然也是祖制!无论是因为传说中的“举国茹素”,还是洪武太祖认为渡海进攻经济上不划算,怕子孙后代穷兵黩武,从而把这种东西列成祖制,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后人在对日关系上如何施展?丰臣秀吉死后,日军撤离半岛,明神宗万历帝曾萌生渡海进攻日本本土的想法,便因“不征之国”的祖制作罢,若逢其时而攻其国,是否便能避免数百年后的血雨腥风十四年呢?不得而知。至于清朝就甭提了,戊戌六君子的故事人尽皆知,因为闭关自守拒绝改革,庞大老旧的帝国一息之间便烟消云散。

鉴于此,制定“祖制”——宪法的时候,我可是绞尽了脑汁,不能留下任何挖坑的条款在里面,从而束缚子孙后代的手脚,因为“祖宗之法不可变”而影响发展。因此,需要放一些“万世不移”的总纲性的条款在里面,说白了,最好是那种“大空话”,无论什么时代都不落伍的条款,试举几例:

第一条,尼国国民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上至国王,中至诸侯、高级官员,下至每一个国民,都无权无理由、不经过审判,便剥夺其他国民的生命。

这一条我相信绝对是划时代的,甚至佘向纯看到后都是一惊,本能地抬头看我,妄图从我眼中看出点什么——他也发现这一条主要就是约束我本人和后面历代国王的。君主不能随意杀人,这听上去很不“君主”,古代华夏就没有过这样的时代,西方也是在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各国君主才对领民丧失绝对的生命控制权的。

但我坚持这么做,因为将其充作“祖制”之后,尼国便成为了一个十分维护“人”的权利的国度。不光国王受到约束,此后,高官不能肆意欺凌百姓,贵族不能随意打杀平民,主人不能任意处死奴隶,生活在尼国,无论什么情形下,人的生命是有保障的,换句话说,起码能活着!

我相信,一旦如此,人的生命权利将成为尼国上下的共识,令大多数人在“杀人”这条罪名前望而却步。当然,至于这条祖制能不能约束后代君王,我不得而知,因为执法部门肯定不能按照这一条处死犯有命案的国王,最多能够令贵族和高官伏法。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就像刚刚新鲜出炉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随着农业社会男性在经济领域占据绝对优势,诸如“包二奶”、“找小三”、“养外宅”等事情肯定无法杜绝——即便是几万年后的2022年也不稀罕。但是,理念一旦种下种子,生根发芽,便能有效遏制变坏的趋势,维护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形下的利益,令违反律令的人始终冒着付出代价的风险,这便够了。

当然,我在定祖制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步子迈太大扯着蛋”的风险。比如,上一条宪法,我几经考虑,将此前“生命”后面的“财产”俩字划掉了——给予国民完整的财产权是近代国家才能做到的事情了,在这个原始的尼国,真要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可真是……想想就不可行!

《刑法》列出了杀人、抢劫、强暴、贪污、受贿等情形较重的案件处理方法。这些其实历朝历代,哪怕后世的现代社会其实理念都差不多,基本理念便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即量刑的尺度与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并结合自首、未遂、中止、举报、立功等情节酌情增减。

《民法》则比较杂,除婚姻法外,还有经济法、教育法、兵役法、徭役法(实在没办法,建设任务太重,本不想用这个词的,唉)、治安法等等,均就社会生产、生活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事务,规定了各类情形发生时的处理方法。这其中还夹杂了许多我个人的“情结”,有些甚至并不是我生活的那个年代存在的法律,而是古代的律令。如:诬陷一经查实,反坐之。即若某人诬陷别人杀人,查实了子虚乌有后,就当做诬陷者杀人了,把他按杀人的罪名处死(或其他刑罚)。这个条令的恢复来源于我们那个时代一个震惊全国的“大案”——被撞反讹案。

其实事情本身并不大,无非是彭某救助被撞倒的老人反被讹诈,最终赔了几万块钱,连刑法的边儿都没摸到。说是“大案”,主要是就其影响之深远、后果之严重、讨论之广泛的无奈综合考量。

此案的发生和广泛讨论,直接导致我国在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断崖式滑坡(强调不是全民道德,仅是“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事情发生后的十几年,老人每当摔倒,路人的表现都极其冷漠——绝大多数直接无视,少部分有良心的拿着手机边拍边扶,或者报警后走人。关键是,此现象根本无法再次改变扭转,因为,“做好事”同样适用于经济学的收益和成本核算。

一个人为什么会做好事?说白了还是经济学,因为做好事产生正激励(即收益),即“觉得自己是个好人,有道德”的心里满足感,如果这件事没有损失(即成本)或者仅有些许时间损失,则人们倾向于去做,这也就是为什么学校从小就教育学生们要讲美德、做好事,同时弘扬一些好人好事案例,便是为了提升人们做好事后的“心里满足感”,扩大收益使其大于成本,令交易发生。但是,经济学的冷酷就在于,若成本大于收益,则交易一定不会发生。问题来了,若某些“交易”(即做好事)存在高成本呢?

答案也显而易见,看看此案后老人们摔倒后路人的表现就知道了——因为做这件事有成本,计算公式为:可能被讹的钱x被讹的概率,大概是几万块xx,这个概率没有数据支持不确定,姑且就当算出来几千块钱吧。问题来了,对于绝大多数996的社畜来说,什么“道德满足感”值几千块钱?没有,也不可能有,因此交易不会发生,可怜的老人们只能继续躺地上等警察来了。

上述交易不会发生的关键在于成本过高,而不在于道德满足感太低,因此沈腾在小品中大喊“老人倒了不扶,人心就倒了”之类的宣传绝对没用,关键还是在于降低成本。在收益没法提高之时(国民素质并不是人均郭明义),想降低成本,要么把上述公式中的钱数降低,要么把被讹概率降低。不过钱数上没法做手脚,因为这个赔款是完全跟着老人在医院开的发票上的金额来的。最后只剩下一条路,即:降低人们被讹的概率,廓清寰宇,让社会风清气正,让讹人之事再不出现——很可惜,没戏!

尤其是整顿老人倒地讹人这事儿,更没戏。除非等到国家富庶到能把摄像头装得整个城市完全的全方位无死角以后,就能解决了。21世纪初则完全解决不了,一是无法认定撞人者,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之类的荒谬言论。二是即便发现讹人事件,因为“年纪大容易死在看守所”或“老人没钱赔”之类的原因,也无法有效对讹人老人进行处罚。

上述问题直接导致该违法行为无成本,老人往地下一躺就有可能来钱,不来钱也不会赔钱,在局子里批评教育一番坐等子女来领就行了,这种无本万利的买卖如何禁止?禁止不了,生命只能自己寻找出路,所以上述案件过去十几年了,在扶老人这件事上的全民道德仍没有一点起色。

鉴于我前世血淋淋的教训,我将“反坐之”这条封建帝国律令抄了下来,放到《尼国律令》当中。当然,我死后很多很多年,该律令在相当一段时期成了贵族和官员欺压底层良善的工具,动不动就反坐,使百姓几乎不敢“上告”,最终才被地3世尼国国王正式废除(因为是民法里的,不是宪法里的,不算祖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21世纪的法治社会还是有其一定的先进性,而我由于专业性太差,“拍脑袋”想出来的律令并不能够跟经历数十年实践验证的法治体系相比。

各类法律条例初步形成,并择日颁布整个尼国实行。在这之前,我还要进一步厘清尼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正式确立国家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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